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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网融合的政府规制发展历程及现状

时间:2019-09-23 08:17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我国三网融合的政府规制现状如何呢!
       中国电信业在改革开放之前完全由国家控制,邮电部作为政府管理机构行使经营管理职能,国家投资建立网络,对行业实行严格控制。改革开放后,政府规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中国有线电视业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 80 年代、 90 年代得到了大发展, 但基本上沿用的是事业体制 , 20 世纪末开始走向 产业化经营,政府规制的改革滞后于电信业,但也在积极的转变之 中;从总体来看,对电信、有线电视的规制一直是分开、 独立进行的,由于行业特点不同,规制的方式和发展阶段 也不同。至千互联网, 则是 20 世纪 90 年代兴起的 新兴事物,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 1) 运营主体。 1994 年以前, 中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电信业,运营主体就是原邮电  部。政企合-加上行政垄断,使中国电信的生产成本高  涨、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低劣,而垄断者却享受着高额的垄断利润, 其员工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
       199 4 年, 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通公司, 国家电信总局也于当年从邮电部分离出来,并在次年正式注册为企业, 即中国电信。1994 年联通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电信独家垄断的局面,形成了双寡头的垄断体制。但是,这种双寡头格局是极不对称的:一方面中国电信在所有业务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另一方面,中国电信政企不分,即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于一身,百般揉搓中国联通。在中国联通的词汇里,"邮电部“和“中国电信” 是一回事。
       1998 年, 在三网融合的技术前景 和竞争开放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爆发了一场空前的信息产业大论战。这场论争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加速了中国信息产业的改革。1999 年, 一方面对中国电信实施分解式重组, 将原中国电信拆分成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等 3 个公司,寻呼业务并人联通;另一方面加快培育中国电信的竞争对手,对中国联通实施了整合式重组,为联通公司注入新的 资源, 并允许其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同年 8 月, 网通公司成立,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网通、吉通、铁通、中国卫星通信 7 雄初立的基本格局。
        2001 年 12 月, 中国电信南北拆分的方案再次出台。北方 10 省与网通、吉通合并后称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 司, 南方和西部 21  省组成新的中国电信。拆分重组后形成了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 以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内的 5 + 1 新格局。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几家运营商均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由国资委代行国家出资人的权力。几家公司均不再隶属行业主管部门。
        ( 2 ) 规制机构设置。1998  年之前 , 中国电信规制机构是原国家邮电部,电信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合一   的管理机制, 邮电部既是行业管理 机构又是经营者。 1998 年 3 月, 中国信息化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原邮电部和电子部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原广电部的信息   和网络管理的政府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组建后,信息产   业部的主要职责是: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   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制定行业的规   划、政策和法规;统筹规划国家通信主干网(包括本地网   和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 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进行行业管理;合理配   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安全。信息产业部作为   电信业主要规制机构,与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地方物价   管理部门等承担部分管理电信产业职能的机构共同组成了   新的规制体系框架 , 如下页图 所示。
                                                                                                                          图      中国电信业规制体系和框架资料来源: 王学庆 (2004 年)
        在信息产业部内部设立电信管理局作为通信管理机构,同时,各省也相继组建了省通信管理局并撤销了原来的邮电管理局。到2001 年 8 月, 省级通信管理局基本组建完成。原来的邮电管理局政企合一,新组建的电信管理局则是一个纯政府机构,在人事和业务上均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由信息产业部决定人选。但是各省通信管理局仍然需要向各省级政府汇报工作。从整个电信规制体制来看,基本已经形成了以信息产业部为核心的集中、垂直的管理体制。
        在现有的规制体制下,有关电信市场准入的权限基本上仍然是由国务院负责。中国电信市场的历次重大市场进入和重组决策,如成立中国联通公司、两度拆分中国电信, 以及组建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并最终形成 4 + 1 的竞争格局,都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运用行政手段完成的。因此,目前中国尚无明确负责电信市场准入的机构,市场准人管理权限实际上仍然属千国务院。
       从资费规制来看,除信息产业部之外,国家发改委、 物价管理部门也具有一部分电信资费管理的权限。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电信资费标准并监督执行,但是信息产业部不能单独出台资费方案,资费调整方案仍然需征得国家发改委的同意才能实施。
        ( 3 ) 规制法律法规体系。在 2000 年之前, 中国电信规制部门主要以名目繁多且透明度差的“红头文件”形式, 颁布部门规章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和企业进行管理。2000 年 9 月, 信息产业部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标准》,对中国的电信行业进行规范。随后又在《电信条例》 的基础上, 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20 多个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对市场准入、定价和市场规范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
      《电信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综合管理的电信法规,使中国电信法制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到目前为止, 《电信法》仍然没有出台。
        ( 4 )  规制内容。电信规制从内 容上看大体上包括进入规制、价格规制以及一般的行业规制, 在加入 wro 后, 又增加了对外资、合资企业建立、业务范围、经营地域、普   遍服务等内容。
进入规制。《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采 取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发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市场进入进行限制,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级通信管理机构。规制包括两个方面: CD对新企业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业务领域进行规制。经营固定、移动电信公共网络设施、提供普通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的建立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电信企业的分拆、兼并也由国务院决定。@对电信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各类电信企业提供的业务种类、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也受到严格    限制。
       价格规制。总体来说,中国的价格管理采取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有中央的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可在中央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物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电信条例》,中国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到目前为止,基础电信服务的资费仍然受到非常严格的规制,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制订方案,征求价格主管部门(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因此,基础电信业务的资费调整通常是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公布实施。1998 年、2000 年两次大的电信资费调整,以及其他小的资费调整,都是由国务院直接下文或者由信息产业部、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联合下文的方式实施的。
       普遍服务规制。在电信独家垄断时期,电信普遍服务主要依靠中国电信以交叉补贴的方式实现,包括业务间的补贴和地区间的补贴。其中地区间的补贴是指从低成本地区的电信盈利中拿出一部分弥补由于高成本导致亏损的地区。电信垄断打破后,市场上有若干家企业竞争,单纯依靠中国电信内部交叉补贴的方式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2004 年信息产业部提出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 , 将现有未通电话的行政村按区域划分,并根据电信市场份额的大小依次分配给相应的运营商,以实现“村村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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