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运营主体。互联网业的运营主体有两类: 互联网网络提供商 ( ISP) 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 ICP) 。
三网融合中的互联网网络提供商 ( ISP) 就是为用户提供 接入互联 网服务的运营商。目前 , 中国批准了10 家拥有国际出口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骨干运营商 , 见表1 。其他的ISP 或为这些骨干网的地方分支和附属机构, 或为独立的ISP。独立的 ISP 属于转售 服务性质的 运营商 , 它们从骨干网处以批发价格购买连接服务后以零售价格转售给最终用 户。显然, 直属于骨干网的 ISP 要比独立的 ISP 更具竞争优势。因为纵向一体化经营的骨干网运营商可以通过交叉补 贴资助其附属的 ISP 以较低的价格同独立的 ISP 相竞争。
三网融合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 ICP) 是在互联网上为用户提供内容的运营商。近年来 , 各类 ICP 数量巨大且增长快速, 到2003 年底全国约有 7 000 家增值业务企业, 而到 2004 年上半年,这些企业已逾万家,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内容服务企业,其业务也较全面,包括网络新闻、网络教育、网上银行、在线交易、网络广告、网络新闻、网上视频服务、收费邮件服务、IP 电话、短信服务、网上人才服务、网络资讯服务、网络游戏等。[ 6 ]
( 2) 规制机构。产业的规制主要由信息产业部承担,
ISP 和 ICP 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要求企业提交必要的材料,并根据经营区域的不同由中央或地方的规制机构进行 审批。在目前的规制框架下, ICP 受到的约束要多于 ISP , 特别是多部门分头审查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容 产业自主活力的发挥。互联网内容管理涉及到包括信息产 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等在内的各个部门。
( 3 ) 规制法律法规体系。规制 ISP 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 年)、《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2001) 、《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
( 2004 年)等。
规制 ICP 的法律法规相对要多, 下页表 2 列出了规制内容的相关法规以及颁布单位和实施时间。
( 4 ) 规制内容。对 ISP 和 ICP 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进入规制, 即许可证的管理。从事 ISP 和 ICP 均须根据从事的规模和地域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证。如果要从事新闻登载新闻业务,还需得到国务院新闻办的许可;如果要在互联网上传输视听节目,还要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网上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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