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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网融合需要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政府规制

时间:2019-09-27 08:24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随着三网融合的迅速发展, 以及中国加入 wro 后面临的新局面,中国迫切需要改革对电信、广播电视及互联网   产业的政府规制,其改革的维度有两个:心学习借鉴国外   先进的政府规制经验,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向现代政府规制的转变;@认真研究对待三网融合带来的新机遇、新   问题和新挑战,实现政府规制由三网分立到三网融合的转变。
      针对这一维度的改革。对中国而言, 借 wro 带来的契机对政府经济规制进行重构和整合,实现由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政府规制的转变,是一次十分难得的机会。对于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网来说,针对第一位维度的改革内容如下:
       (1 ) 构筑政府规制的法律基础。政 府规制制度的基础是规制立法。不管是电信、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要保持政府规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都需要法律全方位的支撑。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电信法》,还是《广播法》,均未出台。现存的法规只是《电信条例》和《广播电视条例》。因此中国的规制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新出台的规制立法至少应起到四方面的作用:也确定规制依据;@明确规制机构;@确立规制原则;@确定基本规制政策和基本产业政策。
       (2) ) 重组规制机构 , 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建 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是通信规制的趋势,但对独立的理解不同,   一种认为是独立千企业, WTO 规制参考文件也是如此要求的,从这一点讲,中国目前已经形成独立的电信规制机构了,广播电视企业和规制机构尚未完全分离。但是现在   越来越多的国家,其规制机构不仅独立千企业,而且独立   于政府。所谓独立于政府,并不是搞无政府主义,而是指   规制机构不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而是一种特设机构,   拥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
        对中国而言,设立独立的国家信息产业规制机构,性质如中国证监会等,将现有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规制职能逐步进行整合,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规制机构具有独立性并不意味独立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法律必须对规制机构的权限做出规定,规制机构必须对立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负责,但它对千政府相应的行政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与综合部委协调,但是尽量避免对规制机构的不当干预。
        (3) ) 培育利益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要注意在构建独立规制机构的同时,将被规制企业改造成为有自己利益的独立市场主体。正因为企业有独立的利益,不完全按政府的意愿行事, 才有必要进行政府规制。如果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 只是政府的附属物,事事听命于政府,就无需政府规制。而中国目前在三网领域经营的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人是各级政府,要想让各级政府对自已拥有的财产不负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就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各级政府负责任的结果就容易导致政企不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不是规制者和被规制者的关系, 而是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因此必须把企业改造成为有独立利益的主体。首先,企业要与主管部门脱钩,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并管理。目前,电信部门的企业已经完成了这一步的改造,广电部门还没有完成。其次,将企业改造为多种所有制的企业。改造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整体或部分上市,向民营资本、外资出售 股权等。
        (4) )   出台科学、合理的规制方法。完善电信业务许可证制度。实行市场准入政策,是为了使电信市场竞争     透明、公平和有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许可证管理是   一种有效的手段,许可证制度也是现阶段世界各国对电信业务市场准人规制的主要手段。中国正处在市场开放的     初期,在没有《电信法》的情况下,仅在《电信条例》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市场准入制度。随后,在《电信   条例》的基础上,颁发实施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个管理办法也只是对许可证管理的一般   性说明,并没有涉及到电信公司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中国   电信市场开放后,竞争者的数量必然增加。随着中国电信   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特别是加入 wro 以后, 政府对电信市场的管理模式必将从直接管理逐渐地过渡到通过许可证间   接地管理,当前中国应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许可证制度,形成全方位竞争的市场结构。
逐步放松和放开资费规制。中国电信资费从原实行国家统一价格过渡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还是政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这种规制方式需要确切了解电信各种业务的实际运营成本, 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政府的规制成本和规制难度。随着信息产业部基本完成电信资费的结构性调整和电信市场竞争局面的逐渐形成,今后政府可以实行资费的宏观规制,可以逐渐采用世界上流行的电信资费上限规制的方式,在降低规制成本的同时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给企业以竞争活力。同时,有线电视的维护费也应该实行浮动价格,以体现通货膨胀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5 ) 加强对普遍服务 的规制。传统意义上, 普遍服务主要是通过交叉补贴机制来实现的。中国幅员辽阔,尤其在西南等边远山区,实现普遍服务是相当困难的。在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历程中,原中国电信作为政府指定的普遍服务提供商,实际上一直承担着实现“村村通电话”的光荣使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职能也是由国家部门承担。随着电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电信的再次拆分,其他电信企业逐渐成长壮大,由中国电信一家承担中国艰巨的普遍服务任务的方式已经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中国应该逐渐建立竞争中立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或者开征普遍服务税,让所有运营商都根据一定标准承担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政府用普遍服务基金或普遍服务税资助通过竞标确定的普遍服务提供商,或者把普遍服务基金直接用千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补贴。对于政企分离相对彻底的电信业, 中国现在还处在对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建立阶段,还没有一整套关于普遍服务的管理办法,因此,应该对普遍服务的概念、范围、基金的收取比例、基金的补偿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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