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美国通信业政府规制体系
美国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设有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下设通信分会),众议院设有商业委员会(下设电信、贸易与消费者保护分会),主要处理一些与电信立法相关的 问题。FCC 是根据 1934 年通信法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州间与国际的商业性有线、无线、电视、卫星和电缆通信的 管理。FCC 既是负责监管的规制者, 同时又是行业政策的制定者,是世界上最早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 统一监管电信和有线电视业。FCC 委员会人员组成非常权威, 共有 5 名委员, 均经总统提名, 参议院认可, 其中 1 人由总统指定为委员会 主席。
电信法中对 FCC的权限规定非常明确。FCC 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通过对州际 和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业务的有效规制,尽可能使全体美国人民获得迅速、高 效、价格合理、设备完善的国内、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1)为国防提供服务;(2)利用有线与无线通信为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服务;(3)为保证美国消费者享有质优价廉的通信服务,鼓励通信企业迅速采用新技术,促进通信领域的竞争, 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FCC的管理权涉及无线广播和电视、电话、电报、有线电视的经营、双向无线电传输、无线电台和卫星通信。在美国的通信发展进程中,FCC作为独立的联邦通信 规制机构 ,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FCC是在联邦层次上的一个相对独立的 机构, 专门负责电信、有线电视等领域的管理事物,直接对国会负责, 它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职能,既拥有一部分执行权,又有一部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是美国各种机构中对电信、有线电视等产业发展最具 影响力的机构。但是 FCC在执行职责时会受到联邦司法系统的制约,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美国的国家管理权还分散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 各州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 ( PUC) 是州通信规制机关。
因此, 由于 FCC 直接对国会负责, 主席由总统来任命,总统又受到国会的制约,国会和总统由选民来选举, 同时 FCC还受到联邦司法系统的制约 , 这样就形成多级委托— 代理关系以及相互的制约机制, 使得 FCC 的决策最终会受到消费者的约束, 从而促使FCC 尽可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