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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两个方案

时间:2019-10-04 08:38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设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可以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通信网络监管委员会”和“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分别对网络运营和网络内容进行规制; 另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通信监管委员会”,同时对网络运营和网络内容进行规制。
         方案一:分别设立“国家通信网络监管委员会”和   “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
         在制定《通信法》的基础上,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通信网络监管委员会”(或类似的其他名称),对 电信网、计算机网和广播电视网的网络运营进行规制。该委员会由通信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组成,直接对国务院或全国人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通信法》制定相应的规制法规;调节市场结构,审核和发放许可证,实施进入规制;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的市场特点实施分门别类的价格规制;促进三网融合和互联互通; 协调和仲裁企业之间的矛盾;监管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等。将目前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能划转至“国家通信网络监管 委员会”。
         在制定《广播法》的基础上,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或类似的其他名称),对 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的内容进行规制。该委员会由相应的技术专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组成,直接对国务院或全国人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广播法》制定相应的规制法规;为内容提供商颁发许可证;针对内容的不同分类和不同播出方式分别实行事先审查制、播后追惩制、登录报备制等不同的监管方式;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规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等。将目前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等相关部委的相关职能一并划转至“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
        方案二:在制定《通信法》和《广播法》的基础之上, 只设立一家政府规制机构     “国家通信监管委员会"' 对电信网、计算机网和广播电视网的网络和内容同时进行规制,其职责涵盖方案一中“国家通信网络监管委员会” 和“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的所有职责。
         比较两个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与现有体制的衔接性更好,更容易实施;而从长远看,方案二是一个更彻底、规制效率更高的方案。因此,在制定实施策略时,不妨将方案二作为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将方案一作为过渡方案先予实施。
        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规制机构需要超越现有主管部门 的利益格局和秷桔,站在国家和全体消费者的角度来设计规制机构。因此,新规制机构的具体设计方案不宜由现有的主管部门提出,而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委托中立的专业咨询机构来设计。当然,设计和修改的过程中应有多次征求专家和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
         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要形成对规制 者的规制机制。由千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规制机构的低效率以及被被规制者"俘获“。
         2004 年 11 月中国证监会的“王小石事件” 更是说明了规制规制机构的必要。
        首先,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规制机构应通过网站、公 开会议等各种形式让公众了解规制机构的各种规制信息, 允许公众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如听证会)参与规制法规和规制措施的制定,以使这些法规和措施能够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其次,建立考评机制。规制机构的上级机关——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应要求规制机构提供年度报告和预算报告, 组织人员审查这些报告并调查和评估规制机构的绩效,以决定规制机构的预算经费和规制规模。
        第三,完善法院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如果企业不服规制机构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规制机构内部要制定出错问责制。要区分错误 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当事人追求责任,触犯法律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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