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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中的固定价格规制政策

时间:2019-10-08 15:59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三网融合中如果规制机构够掌握企业成本的完全信息,则可以很简单地设定一个固定的规制价格, 既可以让企业接受,又不至于担心支付了过高的价格。这样的固定价格合同可以给以企业充分的激励,以降低成本,获得固定价格下的最大利润。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这种理想的规制价格是很难达到的,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规制失灵,固定价格规制演变成为“随意定价规制”。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本地电话的价格低于成本,居民用户的价格低于商业用户的价格,而国际电话或长途电话的价格高千成本。这种定价的首要目标是社会目标为居民提供可以消费的基本电信服务,其次才是效率目标和财务目标。这种定价方式包含了一种服务原则,就是假设潜在消费者对一项服务的价格的确定取决千他从这项服务中所获得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电信服务而言,一部分消费者群体将比另一消费者群体更为看重。因此,对千同样的电信服务,商务用户支付的价格比居民用户支付的价格要高。通常认为商务用户是长途电话和国际电信服务的重大客户,他们愿意为这些服务支付较高的价格,因此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的价格也高出了许多。与成本导向的定价规制相比,随意定价规制往往成为干预主义的代名词,它通常导致低效率的价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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