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上限规制不仅适用于单一产品的企业,也适用千多产品的企业。对于多产品企业而言,一般是将各种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业务组合,并分别实施不同的价格上限。但对同一业务组合来说,价格上限是一个综合最高限价,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每一种业务的价格, 只要综合加权平均价格不超过价格上限即可。对不同业务组合实施不同价格上限的方法开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用垄断业务的高收费来交叉补贴竞争性业务的低资费。
在实践中,需要详细确定价格上限公式中的通货膨胀因素、生产率提高率,以及业务组合中不同业务价格的权数。
1 ) 通货膨胀因素的确定。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如何选择能够及时、准确反映企业成本变化的通货膨胀指数是十分重要 的。下表列出了一些选择通货膨胀率时应该遵循的标准。
表 通货膨胀因素选择标准
资料来源: Hanklntven (2001). [I7l
2) 生产率提高率的确定。生产率提高率的确定颇为敏感,它一方面要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要保证消费者能够分享到生产效率提高的成果 。X 通常有两部分构成:基本值和调整值。基本值反映企业历史生产效率的提高情况,调整值反映企业运营环境变化而需对基本值所作的调整。基本值的确定也有两种方法:历史生产效率计算法和规制基准法。前者是根据企业生产效率的历史信息估计规制期间的生产率提高率,后者是在缺乏历史数据或者企业的运营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时由规制机构参考国际经验而确定的生产率提高率。下表是英国确定的不同规制时期的生产率提高率 X。
表 英国确定的不同时期的生产率提高率X
3) 业务组合内部不同业务权数的确定。规制机构并非需要对所有的业务实行价格规制,只有那些容易被企业运用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制定高价的业务才需要加以规制。对多业务企业来说,需要划分不同的业务组合来制订不同的价格上限。在实施同一价格上限的业务组合内部,各业务价格的权数一般可根据该业务收入占业务组合中全部业务收人的比重来确定,实际我们生活中三网融合也就需要实行价格规制政策。
与收益率规制相比,价格上限规 制有很多优点: (1) 它能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由于对价格规定了上限,企业不能将经营不善带来的高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同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努力能够得到利润的回报,因此避免了投资收益率规制下的过度资本化现象。(2)由于规定了生产率提高率,消费者可以分享到技术进步、生产效率提高的成果。(3)价格中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因而避免了通货膨胀对企业经营的干扰。(4)实施相对简单。它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技术革新和销售额等变化情况;它不需要每年,而是以 3 ~ 5年作为价格的调整周期。(5)它不直接控制企业的利润 , 甚至一般情况下也不直接控制每一个具体业务的价格,企业在业务组合的最大限价之下有一定的自主权。
虽然价格上限规制有诸多优点,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 一些问题: (1) 价格上限规制规定的只是每年的价格变化量,但对基期的价格水平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基期的价格水平不合理,那么以后几年的价格合理性都会受到影响。
(2)在一些正在引入竞争的产业或正在激烈竞争的产业引入价格规制上限,可能会引发过度降价的价格战,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长此以往,有可能导致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