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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网融合不对称价格规制及政策建议

时间:2019-10-10 10:29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 1) 价格上限规制的适用范围。从以 上对价格上限 规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可以适用于一个市场只有一个企业的独家垄断情况,也适用于一个市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势均力敌的寡头垄断的情况。但是,如果一个市场上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寡头企业在竞争,而且寡头企业之间的市场份额存在着较大差异,实施价格上限规制仍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基期的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的成本为依据,还是以市场份额最小的企业的成本为依据?由于产业规模效应的存在,不同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成本是不同的。市场份额越大的企业,其成本越低。反之, 成本越高。显然,如果价格上限以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的成本为依据,其他的企业就会出现亏损;如果以市场份额最小的企业的成本为依据确定价格上限,其他企业以此定价时,就会获得超额利润。但最后权衡的结果只能以市场份额最小的企业的成本为依据来确定价格上限。我们考察一个相对简单的例子-—-双寡头垄断,市场上有两家企业:
        企业 1 和企业 2 , 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是 Q1 和 Qi , 假设两家企业采用相同的技术并架构了同样的基础网络,因而两家拥有大致相同的固定成本 F 和边际成本 C , 则两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为:
        这就是说, 如果企业 2 相对千企业 1 的市场份额高出率为 a  的话, 那么, 企业 2 相对千企业 1 的成本降低率为a 。如果确定价格上限时以 企业 1的成本为依据, 企业2 将有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
        其次,竞争将导致市场结构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仍引用上述例子, 价格上限以企业 l 的成本为依据来确定, 企业 1 没有亏损, 也没有超额利润, 但企业 2 拥有成本优势, 可以获得超额 利润。 在竞争中, 企业 2 完全可以将价格降低到自己的成本水平, 此时, 如果企业 1 采用此价格与企业 2 竞争, 将出现亏损。长此以 往, 企业 1 会被逐出市场,市场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由双寡头垄断重新变为独家垄断。这显然不符合政府规制的目标,因而需要对价格上限规制作出修正。
        ( 2)  价格上限规制的修正一一不对称规制。为了防 止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 2 依靠自己的成本优势与企业 1 大打价格战将企业 1 逐出市场, 有必要对企业 2 的降价行为进行规制 , 为其设定 价格下限 , 而对企业 1 则不实施价格下限规制, 允许企业1 有一段时间可以以 低于企业 2 的价格在市场上进行竞争, 从而增大企业 1 的市场份额, 缩小企业 1 和企业 2 的市场份额的差距, 维护相对均衡的市场结构。那么, 究竟在何时对企业 2 进行价格下限规制, 价格下限又是多少呢?
        为此,我们选定一个反映市场份额差距的基准数值
        ao, 当 a < a。时, 我们认 为此时的市 场结构是健康的, 可以只实行价格上限规制; 当 a ;;:: a。时, 我们认为市场份额差距过大,不利于市场竞争,需要实施不对称规制,为企业 2 规定价格下限。这种不对称规制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
       从经济学意义上看, R 相当千企业 l 在市场份额为 Q, 时的平均成本, Pi' 相当于企业 2 在市场份额为( 1 + ao) Q, 时的平均成本。当 a。选定为 50 % ( 即企业 l 占有 40 % 的市场份额、企业 2 占有 60% 的市场份额)时,

                                                 
        以上是双寡头垄断的情况,完全可以推广至三寡头甚至多寡头的情况。其核心要点是找出不同企业市场份额的差值, 并根据业务种类和市场状况确定 合适的临界值 aoo 当差额率小于 ao 时, 只实行价格上限规制; 当差额率等于或高于a 。时, 则对主导企业实施价格上限时, 还要实施价格下限规制,而对非主导企业不实施价格下限规制。
        实施不对称价格规制可以防止市场份额不对称的企业展开价格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因此,对我国政府三网融合规制的建议是:(1)实施价格上限规制。结束中国长期以来的固定价格规制,代之以既能反映企业成本,又能为企业提供激励的价格上限规制。(2)根据目前市场结构的状况,有选择地实施价格下限规制。例如可以考虑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手机业务实施不对称的价格下限规制。尽管目前对手机业务的资费实行固定价格规制,并允许中国联通的资费比中国移动低10% ~ 20%, 但是这种价格规制经常被双方的资费套餐频繁打破。(3)在按照本章第一节所建议的方案重组后,在实施价格上限规制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市场份额确定是否实施不对称的价格下限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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