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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中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内容规制内容

时间:2019-10-15 14:46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由于各个网络自身传送的内容不同,各国政府对三网融合中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传输内容的规制各不相同,但是总起来说,世界各国很少对电信传输内容(即交换型的信息)进行规制,而普遍对广播电视传播的内容(即分配型的信息)进行控制和管理。如美国 FCC要求电信规制机构必须不加歧视的传输用户交付的信息,不得对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或管理,不对传输的信息内容负有任何责任。内容和信息监管,西方各国一般是根据原有的《广播法》来实施监管。根据WTO 协议, 各国法律对电信内容不要求管理, 对有线电视内容要求进行管理。
        有线电视内容规制。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以及文化的 多元化发展,几乎各类观众的欣赏需求均可借由数目众多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得以满足。但节目中夹杂的暴力、色情、恐怖,以及不雅言辞及动作难免对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既不影响创作者的表达自由,尊重不同观众的欣赏口味,又实现了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护。英国在通信办公室成 立后,由研究所和消费小组建立具有开发性和参与性的机构 向通信办公室提出建议,同时采用类似公民陪审团的机制来 加强对内容的管理。
       互联网内容规制。互联网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新媒体——网络媒体。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网络媒体具有很多传统媒体的特点,几乎能兼容所有的传统媒体,传播范围没有限制。同时,网络媒体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克服了传统媒体互动性差的缺点,能够利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这也是近年来网络新闻、网络电视以及网络电影等迅速发展的原因。
近年来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与管理也逐渐被各国政府与组织所重视。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分为:强制性的立法介入与劝导性的自律规范。新加坡、德国、澳大   利亚以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网络内容规制,通过独立的法律来规制网络内容的刊载,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尊重网络使用者的分级制度与业者自律规范,鼓励实施行业(如节目   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和广告商)自律和内容定级( rating) 系统, 并向家长和其他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1996 年,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建立的因特网监看基金会,对网络内容进行监控和审查,与英国刑法和国际组织合作,发现非法的内容则予以删除并通知司法机构。
        美国政府在互联网规制方面倾向千有限规制,以维持灵活的、自由竞争的互联网市场。作为一种折中,美国国会先是通过了《通信风化法案 ( CDA) 》, 提出通过互联网传播不良内容为有罪,而后又由美国最高法院以剥夺公民言论自由为由予以推翻。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新媒体,需要有它不同千传统媒体规制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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