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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下其他国家规制法律体系的变化

时间:2019-09-29 11:14 作者: 世讯电科融合通信系统
       通常来讲,规制电信、有线电视和互联网产业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府立法;另一部分是政府规制机构的规制政策。通常立法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而规制政策则具有较好的灵活性,这主要是由千电信等产业发展迅速,产业技术进步很快,市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立法不可能制定得很具体,更多的是政策性的原则而非具体的规制政策。
       从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发展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在推行电信规制改革之前首先立法,以整个政府规制体系的总体框架为依据,制定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规制机构的组成、规制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而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规制及规制改革,使整个规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推行电信全面竞争前均首先出台或修改了各自的《电信法》,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制机构的组成以及实行的规制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电话、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的发祥地,也 是三网融合发展最好的国家之一。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 三网融合开始露 出端倪。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和无线个人通信网络的潜在竞争,本地   电话网络的垄断性再次遭到质疑。同时,地方电话公司也不满足千本地电话业务, 迫切想进入长途电话市场。1996 年,美国政府对通信法中的电信管理部分,作出了电信市场开放的修改, 于是出台了《1996 年电信改革法》 (The Telecommwrications Reform Act Of 1996 )。《1996 年电信改革法》的核心是打破长途电话与本地电话之间的"柏林墙"'   让长途电话与本地电话互相开放。鼓励有线电视开展电信业务,切实打破电信垄断。第 257 条 ( a)  款指出:“ 在该法生效的 15 个月内, 联邦通信委员会应作出规定 , 消除电信市场准人限制,以便使其他企业和小公司得以进入电信和信息领域,得以拥有设施,得以提供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在有线电视经营电信方面, 该法第621 条 ( b) 款 ( 3 ) 项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   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特许权管理机   构不得命令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停止提供电信服务。
        而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方面的规定则较为严格.。该法第310 条 ( d) 款和第 651 条规定, 如果电信运 营商要经营视频业务,必须要重新申请相应营业执照。除了在程序上对   电信进入有线电视领域加强控制外,该法对进入有线电视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该法第 651 条至 653 条授权电话公司提供视频服务的范围是“开放视频系统  ( Open  Video  Sys­tern)" 。所谓“开放视频系统 ” 是指电话公司在其服务区域内,通过电话线开展视频服务,而不允许电话公司去建设有线电视网来传输视频节目。该法对此项服务的其他规定   还包括:电话公司从事的“开放视频系统”服务必须是双向的服务, 所开展服务的区域不是全国前 50 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服务的区域等等。
        此后,先后发生了儿起重大的电信公司与有线电视公司之间的兼并案,以期加快融合的步伐, 如 AT&T收购 TCI 和 Media One 两大有线电视公司, AOL 兼并 Time Wruner。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兼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无疑加剧了融合和竞争的步伐。
        英国政府 1984 年颁布《电信法》,废除了英国电信公司在电信业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允许民营化,法律还同时   规定建立一个法定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一电信规制局(OFfEL)。另外,英国在 1984 年的《有线电视与广播法》中允许有线电视进入电话业务, 1990 年广播法对此的限制更加放宽。2001 年英国在通信白皮书中提出合并原有的五个各自独立的规制机构—- OFfEL ( 电 信 规 制局)、ITC(独立电视委员会)、RA ( 广播规制局)、BSC (广播标准委员会)和 RCA  ( 无 线通信规制局),成 立通信管理局 ( OF­COM), 《2003 年通信法》正式确立了 OFCOM的 法律地位。德国政府在 2003 年 10 月 14 日提出了一份新的电信法草案,以促进以德国电信为主导运营商的电信市场向竞争者开放。该法律草案强调,如果德国电信违反电信法,新法将允许德国电信监管者剥夺德国电信由此可能会取得的额外利润。
        此外,爱尔兰和奥地利也都相应的修改了他们的国内立法以适应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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